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员工学习水平,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考试工作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全校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副董事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试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总体安排;
(三)负责校级统考课程的考试安排以及用车协调;
(四)负责办理校级统考课程的试卷印刷及其他课程试卷印刷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校员工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
第五条 课程负责单位主要职责:
(一)指派教师命题,负责试题的审批;
(二)负责非校级统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负责所有统考课程的主考安排;
(四)负责非校级统考课程试卷的印刷、保管和分发;
(五)负责审查员工考试的资格;
(六)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
(七)负责员工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八)组织对有异议的试卷评分进行复核。
(九)负责员工成绩单等资料的汇总、保管和报送,负责员工成绩的查询;
(十)负责保管员工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十一)负责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第六条 员工所属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并报给课程负责所在单位;
(二)按规定办理员工缓考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加强考风建设,考前组织师生学习考试管理的制度和文件。监考教师要按照考试要求,明确职责。对员工要进行诚信和纪律教育,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促进优良考风、学风的形成。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考试条件
第八条 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各课程的考核性质,根据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二)理论性环节的考核: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作业等多种形式。原则上考试课采用笔试的考核形式,考查课采用笔试、口试、论文、作业等考试形式。
(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单开实验课、课程设计、课程实训、实习等环节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小组或答辩小组组织考核,并由二级学院(部)核准。
(四)鼓励教师进行考试形式改革。进行考试形式改革的教师考前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跨学院公共基础课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闭卷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安排一名主监考和一名副监考。必要时可以在同一教室安排两个或多个考场,每增加一个考场至少增加一名副监考。
第十条 员工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者,任课教师应按照《太阳成集团员工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提出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的员工名单,报课程负责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的确定应依据学期校历及各年级各专业的学期教学进程安排,原则上考试课的考试时间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三)考查课的考试时间可用最后一次教学学时随堂进行考试,也可在教学任务完成后由课程负责单位自行安排。
(四)全校统考课程的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由课程负责单位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 考场安排:按照学号或考场座次表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第十四条 主考和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和主考。
(二)校级统考课和二级学院统考课的考试由课程负责单位安排且每8个考场至少安排一名主考,其它课程考试主考由任课教师担任。
(三)每个考场至少应安排一名主监考和一名副监考,主监考由课程负责单位负责安排,副监考由参加考试的员工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主监考不足的由参加考试的员工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教务处负责协调。
(四)考试人数较少的考场可以合并为一个考场。
(五)各二级学院(部)必须严格按照监考人员职责及要求安排监考,监考必须落实到人。不得随意减少监考人数,不得以主考代替监考。
(六)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由二级学院(部)、督导办、等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巡视组到各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执行情况,并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
第十五条 主考和监考职责
(一)主考职责主要是处理课程考试过程中试卷的问题,以及考试结束后试卷清点和交接工作。
(二)考试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为本考场考试违纪处理、突发情况处理第一责任人,副监考人员应配合主监考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如副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监考未采取提醒等必要措施,则须负连带责任。
(二) 主监考其职责主要包括:试卷的领取、发放、勘误和回收;宣布考场信息(同时在黑板上明确考场布局、考试科目、起止时间等)、提醒停止提前交卷时间(结束前10分钟)等;在开考前向员工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副监考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本考场员工进场、安排员工按学号顺序就座,保持整齐有序;督促考生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考生有效证件;按时发卷,按时收卷,当场清点;检查考场秩序和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动机时应及时警告,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按规定处理;作好考场情况记录并签字。
(四) 监考人员应以身作则严肃认真落实《考场规则》,监考时须集中精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员工问及试卷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不作解释。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员工答题。
(五) 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准假,由该二级学院(部)委派经过培训的人员代替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 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严禁监考期间阅读书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抽烟或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期间,自觉关闭手机。
(七) 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及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示,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作记录,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八) 考试结束时,组织员工按要求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并原地就座,监考维持秩序,待试卷清点无误后,通知考生离开考场。主监考将作弊考生的所有材料及试卷一并交教务处。
(九)考试结束后,空白试卷由主监考回收并随同试卷一起交主考。
第十六条 违反监考职责的认定及处理
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反监考职责,按照《太阳成集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事故评定和处理。
(1)主监考应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副监考须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否则视为迟到。
(2)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员工,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
(3)监考人员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报者。
(4)擅自改变考试方式(或时间),或擅自请人代为监考者。
(5)监考人员监考时,擅自离开监考岗位,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看书、看报、攀谈、改作业、吸烟、使用手机等)。
(6)监考人员不清理考场,或不安排员工按学号就座。
(7)其他违反监考职责事宜。
第十七条 考场规则
(一) 员工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开考30分钟后到场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允许提前交卷。
(二) 员工参加考试须持公司的员工证、图书卡或身份证,无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三) 除特殊要求和许可外,考试时员工只可携带允许使用的文具。带入考场的书包、教科书、作业本、笔记、电子字典、带存储功能计算器、稿纸及通讯工具等物品,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四) 员工应按监考指定的方式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右(或左)上方,以备监考教师查验。
(五) 员工在交卷前不能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确需中途上厕所的,应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陪同。
(六) 遇有试卷字迹模糊不清的地方,员工可以举手向监考教师反映或询问。
(七)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桌面并安静地在原地就座,等待收卷,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八) 员工应服从监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按监考或巡考要求就座的;
(3)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大声喧哗而不听劝阻的;
(4)不按时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
(5)未经监考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它物品的;
(6)其他违纪行为。
(二)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警告。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经批评仍不改正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进行认定。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行为:桌面上、抽屉内或身上有手机、电子词典、书籍、笔记本、学习资料、非当场发放的草稿纸等禁用物品,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镜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均属夹带行为。
(2)抄看行为:抄看他人的试卷或草稿,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铺开或放在一定位置供别人窥视等,均属抄看行为。
(3)传递行为: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草稿纸、纸条,以及借助计算器等工具传递信息,均属传递行为。
(4)交谈行为:在考场内口头交谈,不论谈论什么内容,均属交谈行为。
(5)暗示行为:用手势、动作、表情等互通信息均属暗示行为。
(6)换卷行为:互换试卷,替他人做试卷的双方,均属换卷行为。
(7)替考行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属替考行为。
(8)窃卷行为: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均属窃卷行为。
(9)其他行为:不属于上述八种行为的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同时按《太阳成集团员工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2016年4月5日